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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劳务(研修生)合作项目确认工作的说明发布时间:20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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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对外劳务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合发[2003]44号)的规定,经营公司在到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查前,需直接征求项目所在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需由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范围
如外派劳务(研修生)项目属《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文)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况,不论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持出境证明出境,还是持签证出境,经营公司均须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征求意见:
(一)经营公司首次独立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研修生)业务;
(二)经营公司所签合同派出劳务人员(研修生)数量较多(20人以上,含20人)或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
(三)其他需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事项。
二、需由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内容
(一)劳务(研修生)接收企业是否存在,是否有接收外国劳务(研修生)的资格,有无不良纪录;
(二)项目是否真实;
(三)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认为应提醒经营公司注意的特别事项。
三、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确认函仅限于经营公司在向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审查材料时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四、鉴于我与日本、韩国开展的是研修生合作,请各经营公司将自行印制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统一改为"对外劳务(研修生)合作项目确认申请"和"对外劳务(研修生)合作项目确认函",表格内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附件:
一、对外劳务(研修生)合作项目确认申请
二、对外劳务(研修生)合作项目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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