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登记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公司登记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登记须知二、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登记须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须知
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须知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5、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须知
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
一、发起方式条件:
1、应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
2、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3、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人民币。
二、募集方式条件:
1、应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
2、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3、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人民币以上;
4、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
5、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已设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2、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报原审批机关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股份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3、公司设立方式、股东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股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和途径;
4、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限于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5、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
6、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募集方式设立的还应提交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登记须知
注:外商投资性公司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一、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条件:(可选其中之一)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二、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合资的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设立独资的投资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3、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6、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公司登记须知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公司的条件
注: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组建而成。母公司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2、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3、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企业集团的名称核定书;
6、企业集团的法定住所;
7、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有效执照复印件;
8、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师验资报告;
9、成立企业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协议书及董事会决议;
10、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文;
11、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登记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审查核准后,持原登记机关的核准通知函,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申请登记表》;
2、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核转通知函;
3、董事会决议;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5、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6、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场所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登记须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由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及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7、住所使用证明;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登记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受理的,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定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登记机关应当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发照: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收缴登记费,发给、换发或收缴执照。公告:对核准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或名称变更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一、公司申请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名称的决议或者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公司申请变更住所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住所的决议或者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4、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公司申请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经营期限的决议或者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公司申请变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决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投资机构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3、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4、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五、公司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或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六、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或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4、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①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外,还应提交公司至少三次在报纸上登载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除股东会决议外,还应提交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③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外,还应提交公司至少三次在报纸上登载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④国有独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由投资机构作出决定。
七、公司申请变更股东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4、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受让方(企业法人)净资产审计报告;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①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②涉及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按变更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有关文件。
八、申请变更公司类型应提交的文件: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3、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明确记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是否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6、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公司住所证明;
10、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11、其他有关文件。
九、公司合并、分立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合并、分立的应提交;
①、合并协议;
②、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
③、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④、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证明;
⑤、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应提交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3、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4、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十、公司以下事项发生变化,不必申请变更登记,但应向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变更董事、监事人员的,应将股东会决议、载明董事、监事任职文件证明报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增、减董事、监事人数的,应将公司章程修正案报登记机关备案;
3、公司变更经理的,应将董事会决议报登记机关备案;
4、公司修改章程,但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登记机关备案。
注意事项:
1、股东会决议应载明内容: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者及代表的股份数,主要议题,表决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
2、董事会决议应载明内容: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者、主要议题、表决结果。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签名。
3、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提出。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一、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决定公司终止有关文件;法院依法宣告公司破产决定书、股东会解散公司决议、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撤销公司处理决定书;
3、公司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注销公司的三次公告证明;
6、公司注销登记时,其分公司也应同时申请注销登记;
7、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二、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公司申请报告;
2、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3、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
一、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登记主管机关领取并填写);
2、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报告(应写明变更理由和变更的具体事项);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变更企业名称,应收缴原公章;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主管部门对新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交新的验资证明;变更经济性质,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应提交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主管部门,应办理相应的增减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并提交双方主管部门接、转批文和资产划转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对增加国家专项专营经营范围的,应提交有关专项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二、企业法人增减分支机构,均须办理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企业法人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应写明增减分支机构的理由、增设分支机构的,还应写明拟增设分支机构的名称;2、明确是企业法人登记还是营业登记;3、经济性质;4、经营场所;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6、资金;7、经营范围和方式;8、其他有关事项。)
3、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6、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
3、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换发的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其中,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专项审批的,还应提交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原有注册资本全部缴足的验资报告;转让股权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书及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变更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还应提交委派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企业集团登记须知
一、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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