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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2005年东海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最大限度地吸引县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东海经济加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除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方面
1、投资商在东海开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要求在1000万元(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20万元。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为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业用地50年)。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合投资强度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具体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240万元/亩的企业享受土地零地价;进区企业所建二层以上厂房所占的土地零地价。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土地基本价格1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土地基本价格2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土地基本价格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土地基本价格4万元/亩。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240万元/亩的企业,土地出让价格还可享受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对应的土地基本价格50%的优惠。
 2、投资商投资建设现有公益事业项目的(如学校、医院等),土地出让金以同类地价最低标准收取。新建公益事业项目的,土地可按划拨价使用。
3、投资商投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根据不同资源、不同投资规模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
4、投资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贸流通、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实行挂牌出让。
二、财政补贴方面
1、投资商投资生产性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税按 “前五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的方法,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给企业。投资商贸流通、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补贴给投资商。
2、投资商在东海开发区新办生产性企业,凡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对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前五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的方法,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给企业;增值税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第一年全部、后二年减半”的方法,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给企业。
3、投资商投资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在20万元以上部分,新办饮食服务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在30万元以上部分,新办建筑开发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上部分,由受益财政按超过部分的20%给予奖励。如投资兴建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商贸流通、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开业运营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两免两减半”的标准,由受益财政补贴给企业。
三、鼓励客商在东海开发区内投资兴建标准厂房,享受以下优惠
1、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为标准厂房建设经营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价格:一次性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4万元/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3万元/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2万元/亩;建设标准厂房在二层以上的厂房实际占地按建筑总面积所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格的50%收取。
2、建设周期:标准厂房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
3、标准厂房建设经营企业要保证适当容积率,并在标准厂房建成后,原则上半年内有工业项目进入使用。
4、标准厂房建设经营企业,其资产转让所交纳的税收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补贴给企业;标准厂房对外租赁经营所交纳的税收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前二年全部、后三年减半”的方法,由受益财政补贴给企业。
四、城市建设行政性费用征收方面
进入东海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有关城市建设行政性费用全免。投资商投资商贸流通、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街道改造等城建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规费每平方米按90元收取。其中,开发建设综合批发市场7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3万平方米以上和三星级以上宾馆,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规费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
五、其他有关规定
1、东海开发区内生产性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扎口收取,实行“一卡制”收费办法。对省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取的费用,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30%收取。企业所需水、电、气纳入计划优先供应。
2、投资商在户籍管理、子女入学(托)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可在县城内自主选择落户地点及子女就读学校,不加收任何费用。
3、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商,或投产后年上交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政府颁发客商投资服务绿卡。
4、县内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和现有企业增资扩股享受本优惠政策。
5、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特别重大的生产性项目,可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法个案处理。
本优惠政策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