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曙光初现

新闻来源: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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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800多万家企业中,中小企业已经占到99%,创造了50%以上的GDP,满足了70%以上的群众购买力。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在安排人员就业、促进市场竞争、丰富人民生活、推动技术创新、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更大的经营困难,其中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它标志着我国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道路上,日趋规范化和法制化。《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推出,无疑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法律通过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中小企业促进法》共7章45条,对如何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资金支持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对一直面临融资困境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这对改善中小企业宏观环境将起到深远的影响。

 

对于如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中小企业促进法》作出如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等事项,法律还规定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来源,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这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从今年起国家财政预算将设立具有“扶持性、补偿性、鼓励性”的中小企业科目,此项举措将有力拉动投资,从多种渠道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深入贯彻和实施,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逐步建立起来。例如,浙江省在2003年将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设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后两年每年增加100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以及该省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建设。从2003年到2005年,浙江省还将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该省获得国家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建设;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省级重点孵化器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广东省作出了“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2亿元”的决定。

 

二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以上规定的出台,无疑会在更大程度上鼓励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长期以来,银行贷款一直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但由于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难以控制,导致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因此,贷款难成为中小企业难以走出的困境。

 

股份制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大胆尝试,如 2002年9月份民生银行首先推出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浦发银行杭州分行近日推出的信贷特色产品大都是针对中小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不多、担保难的困境而设计的,其中有适用于中小型生产、流通企业的三方协议担保、买方信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国内保理业务、法人按揭贷款等,也有适合个体创业者的个人综合授信等业务。

 

租赁业中,上海租赁行业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的按揭式租赁业务。中小企业与租赁公司建立设备租赁关系,中投保上海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85%-90%的履约担保,银行为租赁公司提供设备贷款。其中,单笔租赁项目标的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深圳市高新投公司推出的融资新模式———“担保换期权”。据介绍,该业务在以下几方面有别于传统担保业务:大大降低了反担保的条件;缓解创业企业的资金压力,免收担保费和手续费;与担保企业原创股东约定,在未来5年内给予高新投约20%的股权期权。

 

三是规定在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的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贷款难是长期困扰中小企业的难题,而贷款难的关键又在于担保难。如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又能避免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是众多金融机构急欲破解的难题。《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相关规定,将有利于改善这种状况。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作法,全世界已有半数左右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标志着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则表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从法律上保证了我国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实践。据了解,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有关中小企业担保方面的法规和有关政策。

 

四是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互联网企业经过大起大落之后,使部分投资者大大削减了对高科技企业的过度热情。在中国大陆,风险投资从起步阶段就面临着尴尬的生存环境———似乎总是呼之欲出的二板市场让投资者望眼欲穿,由于缺少有效的资本市场退出机制,令风险投资无法茁壮成长。在这样的投资环境中,风险投资机构不得不转变投资理念,放弃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而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有行业优势的传统企业中。

 

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和实施,与风险投资相关鼓励政策的出台,以及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完善,必将进一步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使其真正发挥创业投资的功能。

 

《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权利和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措施,为全面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有关中小企业政策法规的依据,但其中部分内容尚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从而把《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相信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深入实施,中小企业融资的宏观环境必将逐步得到改善,中小企业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曙光初现。